問:企業銷售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快遞公司弄丟,企業收到快遞公司支付的賠償款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企業收到快遞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不屬于上述文件列舉的范圍,不需要按照視同銷售處理。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如果是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應計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而向快遞公司收取的賠償金不屬于銷售額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企業收到快遞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需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