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2年被稅務機關查補征收2010年增值稅10萬元,同時繳納增值稅附加稅1.2萬元。以上稅款我公司是否可以計入2012年費用,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可否作為2012年費用列支? 答: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不計入當期損益,不得從所得稅前扣除。對于企業同時繳納的增值稅附加,如教育費附加、城建稅等,可以追溯到201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 如何補繳查補稅款更有利? 補繳免、抵、退稅款的會計處理 查補稅款的賬務處理注意事項
如何辦理跨年度補繳逾期未申報的稅款? 稅務稽查前主動補繳稅款可否按照自查免予處罰 期末留抵稅款可否沖減自行查補的稅款? 如何辦理跨年度補繳逾期未申報的稅款? 稅款繳納方式、期限、代征及補繳、退還、擔保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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