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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何規避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稅風險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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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如果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因此,納稅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要補繳有關稅款。銷售貨物要依照法定的稅率計算增值稅,而取得的進項稅金卻不能抵扣,其負擔是相當沉重的,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例如:2010年5月份,某公司利用一般納稅人資格,先后向全國5個省份41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發生后,各地稅務機關立即開始向受票方納稅人追繳有關稅款。其中絕大部分售票方企業都是有真實的貨物購進、有真實的付款、取得的發票也是真票,屬于稅法上規定的善意取得虛開發票。但是貨物的所有權是小煤窯,而開票企業是其它公司。納稅人在購買煤炭的過程中,主要是通過雙方的業務員進行交涉,銷售方只要給煤、給票,購買方就給貨款,對方業務員要求現金支付,他們就給現金。購買方的業務員不知道貨物真正屬于哪個企業,也不知道對方業務員將貨款最終給了哪家企業。 由于意外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納稅人深感無奈。眾多納稅人認為,他們是被動接受發票,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缺乏鑒別能力和技術手段,因此一旦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只好自認倒霉。 納稅人對取得虛開發票的無奈是有一定道理的,畢竟作為受票方在取得發票的過程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受票方很難核查發票的真偽和來源,對貨物的真正所有權也難以核定,對支付貨款的最終去向也不便追查。如果對方是虛開發票,對一些問題更是諱莫如深,一般不會提供有關真實情況的。所有這些都是納稅人在防范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的不利因素。但是,納稅人如果能夠積極主動、有所作為,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還是可以盡量減少其中相應的風險: 1、要提高防范意識,盡力防止取得虛開發票。 一些納稅人在購買貨物時,掉以輕心,認為只要對方給貨、給票,我就付款,拿著專用發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稅款,這樣就算是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不關心貨物來源、不關心發票來源、不關心貨款的去向,這是對國家、對自己都不負責任的態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一旦取得虛開發票,受損失的當然是自己。因此,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從思想上要重視虛開發票問題,積極主動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識地審查取得發票的性質。 2、對供貨單位應當做必要的考察。 主要是要考察供貨單位的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生產能力、企業資質、貨物的所有權等,對供貨企業要有一個總體的評價,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情況,就應當引起警惕,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盡量不要購進。例如:通過考察發現,企業本身就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而該企業卻能夠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企業提供的貨物不屬于其經營范圍之內;或者是供貨的數量遠遠超出其生產經營能力,這些都屬于異常情況,有必要進一步調查落實。 一些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往往都是通過雙方的業務員進行單線聯系,缺乏對供貨方進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貨方企業的實際情況,很容易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 3、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劃撥貨款。 一些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經常使用現金進行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付款方式有可能會造成開票是A企業,而實際收款卻是B企業,即使是虛開發票也很難發現。因此,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供貨企業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以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先做進一步的審查。 4、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將相關信息進行比對,落實其中內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這個過程中,納稅人要把供貨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的申請認定表、發票領購簿、開具的發票、出庫單、提供的收款銀行賬戶、入庫的賬簿、憑證等資料,綜合起來進行比對,查看其中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手續是否齊全、審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單位領購的發票、是否是本單位購進或生產的貨物等。 5、對有疑點的發票,要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納稅人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點,應當暫緩抵扣有關進項稅金,首先要通過自己的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而對有些問題,鑒于納稅人缺乏相應的技術和手段,無法進行深層次的調查,此時,納稅人可以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稅務機關可以利用金稅工程系統中的協查系統,向供貨方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送協查函,請對方稅務機關進行調查,落實發票的性質、來源和業務的真實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存在疑點的發票,一定要暫緩付款和暫緩申報抵扣其中的進項稅金,待查證落實后再作處理。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因為對大額購進貨物如果不做審查,一旦出現虛開發票問題,將會造成很大的損失;而對長期供貨的單位如果不作審查,一旦出現虛開發票問題,很可能會逐漸累積成重大問題。 總之,納稅人只要能夠在思想上對虛開發票提高防范意識,在具體購進貨物的過程中,不怕麻煩,多做一些細致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杜絕取得虛開發票、規避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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