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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軟件企業范圍明確 |
發布時間:2014/6/8 來源: 閱讀次數: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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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國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為進一步完善激勵措施,明確政策導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對財稅〔2012〕27號文件中的未盡事宜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相關問題。 1、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辦法。《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進一步明確,這里的“特定納稅人”包括享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因此,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軟件企業獲利年度,包括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年度。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所得稅征收方式從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的企業。核定征收所得稅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無論按照哪種方法,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一定會有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盡管軟件企業在核定征收年度不能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稅法上核定征收年度仍應作為獲利年度。 二、關于軟件企業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軟件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的條件之一,就是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43公告明確,軟件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即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三、關于軟件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 根據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43公告繼續明確了這一問題,同時強調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四、關于軟件企業研發費用的口徑。 根據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當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稅法上,企業研發費用在不同情況下的口徑并不一致。財稅〔2012〕27號文件曾規定,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不同于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中研究開發費用的口徑。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繼續明確了這一問題,但同時又強調“除國家另有政策規定外”。如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件的研發費均不包括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五險一金”,而根據《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規定,試點地區內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也計入企業研發費。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根據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經認定并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明確,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仍按照財稅〔2008〕1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信部聯產〔2000〕968號)規定的認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于已經獲得軟件企業認定的企業,只要進入獲利年度,當然更可以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至期滿為止了。文件同時規定,這類企業在優惠期間內,亦按照信部聯產〔2000〕968號文件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這也是為什么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后,并未廢止信部聯產〔2000〕968號文件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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