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規定,現對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1年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申請辦理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
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以上所稱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第一條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1年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本公告執行日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保證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的有效實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精神,針對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天津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我市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程序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要求,針對我市具體情況,制訂了我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2011年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作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同時本公告對執行日期進行了規定,執行日期為: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