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5.29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以下稱22號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條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或連續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除本公告第二條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四、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三條要求的,應按照22號令及本公告,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核審批后,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六、除本公告第二條外,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八、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九、其他未盡事宜,按照22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