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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機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宜早不宜遲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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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9號,下稱“《辦法》”),對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那么,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享受退稅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注意采購國產設備申報退稅的時間界限。該《辦法》明確優惠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開票時間為準),研發機構在此期間采購國產設備,應熟悉新出臺的退稅申報時限,規劃好投資項目內設備的購進與發票的取得,及時按規定將發票進行認證,并在取得發票的180天內進行申報,避免誤期申報造成經濟損失。 根據該《辦法》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為180日。要注意的是,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同時,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及電子數據,申請退稅,同時附送采購國產設備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付款憑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注意可享受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稅的企業范圍。該《辦法》適用于內外資的研發機構,具體包括以下3類企業,第一類是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文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第二類是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文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第三類是外資研發中心,特別要注意設立時間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一是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如新設立時間不足兩年,屬于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屬于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如設立時間在兩年及兩年以上,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是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屬于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屬于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注意可享受退稅的設備范圍,防止設備劃分混淆。該《辦法》明確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享受退稅的設備范圍,將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具體分為3大類24小類。第一大類是實驗環境方面,包括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超凈設備、清洗循環設備等8小類;第二大類是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包括培養設備、微量取樣設備等8小類;第三大類是實驗室專用設備,包括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及材料、特殊電子部件等8小類。 此外,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享受退稅還要注意以下稅收風險: 一是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退稅賬戶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二是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監管5年,如果研發機構將已退稅的設備轉讓、贈送或者出租、再投資,應按規定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是研發機構以假冒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虛構采購國產設備業務、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是已享受退稅的國產設備,增值稅發票被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加蓋了“已申報退稅”章的,不能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企業對已退稅的發票應注意做好留存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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