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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形成的其他應收款可否作為壞賬準備計提基數?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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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股權形成的其他應收款可否作為壞賬準備計提基數,按0.5%計提并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明確: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對壞賬準備金的審核中,也強調計提賬準備金的應收賬款,為含應收票據和非購銷活動引起的應收債權。 據此,從2003年開始,提取壞賬準備基數應該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范圍執行,會計上對可計提壞賬準備的其他應收款項沒有限定為非轉讓股權形成,所以,轉讓股權形成的其他應收款可以作為壞賬準備計提基數,按0.5%計提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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