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
為了進一步做好委托征管理工作,現就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24號)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從2013年7月1日起,各地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要使用新委托代征相關文書。省局將于6月底前對征管系統中的委托代征模塊進行修改完善。
二、對已經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與委托代征人重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并發放《委托代征書》。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辦法》(遼地稅發〔2005〕167號)文件廢止。
四、各市局要加強委托代征管理工作,按照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要求,認真核定代征人資格并按法定程序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代征人必須按照地稅機關確定的代征范圍、核定稅額或計稅依據、稅率征收稅款,并按規定及時解繳入庫。各級地稅機關要履行委托代征管理職責,對代征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一旦發現代征人存有違規行為立刻終止委托代征并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