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繼承+贈與+買賣,如何合理避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47 |
|
在二手房買賣中,最令交易當事人頭疼的一件事就是不菲的稅費,稅費要么由賣主承擔,要么轉嫁到買主頭上,但無論哪種承擔方式,本質上來講都是賣主的成本,因為買方可能因為稅費太高而放棄買受該房產。逃稅、漏稅行為是被國家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而合理避稅行為是在法律允許的框架范圍內,對稅收政策合理把握的前提下,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的合理稅務安排,即避稅是合法的。那么如何進行合理避稅?本文或許能給大家一些指引。 案例:甲乙系夫妻,育有兒女丙、丁、戊三人,兒女均在世,甲之父母己、庚也尚在世。2008年8月1日,甲死亡,留有甲乙婚后購買的房產一套。現繼承人乙、丁、戊、己、庚一致同意放棄繼承權,由丙單獨出售該房產。請問:如何才能節省稅費? 分析:這是一個典型的繼承+贈與+買賣的房地產交易案例。里面涉及房產繼承、贈與、買賣三層法律關系。 遺產繼承首先需要確定哪些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該房屋系甲乙婚后購買,因甲乙雙方無特別約定,則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產權歸乙所有,另一半才屬于甲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該房屋的一半作為遺產由乙、丙、丁、戊、己、庚共同繼承。而乙、丁、戊、己、庚放棄繼承后,被放棄繼承的遺產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全部由丙繼承。至此,該房屋由乙、丙兩人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額。 要想讓丙單獨出售該房產,乙必須將自己對該房屋享有的50%的產權份額贈與丙(因乙尚在世,因此這50%的房屋產權份額不產生繼承問題,這也是普通市民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問題在于,一旦乙將上述50%的房屋產權份額先行贈與給丙,會產生不菲的贈與契稅,這部分契稅要么由乙或丙自己承擔,要么轉嫁到買方身上,無論哪種方式都無疑會增加丙的交易成本,因為買方可能因為稅費太高而放棄買受該房產。 最合理的處置方式:在當事人各方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將該房屋辦成乙、丙按份共有,然后乙、丙將房屋賣與他人,乙將所得價款贈與丙。如此以來,不菲的贈與契稅就可以省掉,財產贈與的目的也達到了,而且合理合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