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對租賃押金征稅的處理建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59 |
|
2009年6月10日北京某大廈公司接到主管地稅局稅務所的電話,稱按照北京市地稅局稅政處的統一安排,要求將該公司賬上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余額中的2500萬元租賃保證金補交5%營業稅。理由是“經北京地稅局研究決定,無論納稅人以定金、押金、保證金或者其他任何名義收取,均認定為預收款性質,從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營業稅。退還保證金時,允許從當月應納營業稅中扣減。”該稅務所限定該公司最后補稅期限是6月15日,逾期不補將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假設:你是該公司稅務經理,今天是6月14日,你對本公司管理層提出什么決策建議?需提出完整理由。如有必要,并寫文書。關于對 2500萬元租賃保證金補交營業稅一事的處理建議一、我公司對該2500萬元租賃保證金補交營業稅應持有保留意見。我公司對租賃保證金補交營業稅持有保留意見:租賃保證金不屬于預收款性質,只有在到期后租賃保證金未歸還時繳納營業稅。理由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十八、問:對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預收定金,應如何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法規:“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法規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另外,財稅[2003]16號文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雖然財稅[2009]61號文(5月發文)已明確該條款失效,但是該條款中所述及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的內容可作為我們對預收帳款的理解。根據上述解釋,預收款項都未明確包括保證金。雖然,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其性質相當于定金,只不過定金約束雙方,保證金約束中標人,但畢竟不是同一個概念。二、我公司對稅務所電話通知的繳稅內容應保持鎮定。除對租賃保證金繳納營業稅持保留意見外,另有三原因:一是稅務所僅是以電話通知,我公司沒收到稅務所相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處理文書和稅務處罰文書,也沒有告知我們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如陳述申辯、聽證、復議、起訴等),這些都是《征管法》中能對我們納稅人進行強制納稅和罰款的前提條件;二是我公司沒看到北京地稅局相關文件;三是6月10日電話通知6月15日就要繳納稅收,期限太短,一般對繳納稅款的限期履行是15天之內。因此,即使6月15日我公司未繳納該筆稅收,稅務機關也沒有理由對我公司加收滯納金和罰款。三、我公司今明兩天應派相關人員同稅務部門溝通。雖然我公司對稅務所的通知內容有充分的反駁理由,但是必須同稅務部門做好溝通關系,否則,即使有充分的理由,不好的關系可能會導致納稅評估、稅務檢查、稅務稽查等事情,簡單的事情將會復雜化,不利于我公司的工作開展。在和稅務部門溝通的過程中,建議同稅收管理員聯系好后直接和稅務所負責人溝通,參與人員除稅務經理外,最好管理層中分管領導也參加,參與人員的級別會影響溝通效果;在溝通過程中,我公司應將我方理由和意見充分整理好后呈遞給稅務部門,同時準備相關的租賃保證金合同、租金收取情況等資料,以證明所收取的租賃準備金和租金是單獨的,并沒有以租賃準備金抵減租金的情況;如有必要,應和稅務部門相關人員開展一定的交際工作。溝通結果應以稅務部門認可我們的理由、該筆租賃保證金不用繳納營業稅為目標。四、如果存在北京稅務局相關文件,我們應先納稅。如果稅務所能夠提供北京稅務局關于“無論納稅人以定金、押金、保證金或者其他任何名義收取,均認定為預收款性質”的正式文件,我們應先按照他們的規定納稅,因為北京稅務局有權對一些具體的操作問題進行明確。待退還保證金時,再從當月應納營業稅中扣減。總體而言,我公司并不會多繳納營業稅,只是提前占用資金。如果我公司對該納稅事項仍有異議,可以在繳納該筆稅收后對主管地稅機關的征稅行為提出稅務復議,并可對該征稅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一并提出復議申請。但是在納稅所屬期上,我們可以和稅務部門溝通,盡量將該筆稅收作為當月稅款申報,避免滯納金的加收。如果可以,該筆稅款可在2009年底申報入庫,這樣可以減輕我公司的資金周轉壓力,但是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稅務部門當年(2009年)對我公司2009年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或稽查,就會涉及滯納金和罰款的問題。但是,一般而言,當年只是進行納稅評,納稅評估一般為自行申報,不會涉及罰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