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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國稅發[2009]33號 安徽省檢舉發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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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檢舉發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 皖國稅發[2009]33號 2009.3.18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公安局:現將《安徽省檢舉發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給合自身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檢舉發票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一、為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財稅法紀和市場秩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第九條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8〕12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二、對檢舉制造假發票窩點的,一經查實,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其中:查實假發票在10萬份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勵;查實假發票10萬-100萬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獎勵;查實假發票100萬份以上的,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三、對檢舉出售、運輸、購買假發票的,一經查實,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其中:查實假發票10萬份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勵;查實假發票10萬-100萬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獎勵;查實假發票100萬份以上的,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四、對檢舉使用虛假發票、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的,一經查實,給予1萬元以下獎勵。其中:查實開具金額100萬元以下,給予2000元以下獎勵;查實開具金額100萬元-100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獎勵;查實開具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萬元以下獎勵。五、對檢舉在逃發票犯罪主犯的,一經抓獲,給予5000元至2萬元獎勵。六、檢舉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從發票獎勵、舉報獎勵經費中據實列支。同一案件具有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獎勵標準情形的,分別計算檢舉獎金數額,但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5萬元。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計發的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5萬元。七、本辦法所指發票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作為抵扣憑證發票。對檢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作為抵扣憑證發票違法行為的獎勵標準、方式,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執行。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廳、公安廳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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