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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產品質量支付的賠償款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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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因產品質量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支付的賠償款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所稱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 企業因產品質量的原因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或經過法院判決,其支付的賠償款不符合資產損失的定義,因而不屬于資產損失,而屬于賠償支出,應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企業如能提供充分適當的證據證明確屬賠償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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