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不過,下列納稅人也可以申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2.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3.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無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否超標,均不得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于“營改增”納稅人,在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還應注意下列事項。
1.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2.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4.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