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予以轉發,并對第一條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比例做出我省的具體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山西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規定和解釋的通知》([88]晉稅二字第37號)第十四條“對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