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7號 2013-9-10
為進一步規范發票和稅控機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現將普通發票稅控系統和稅控收款機系統使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或稅控收款機系統的納稅人應當于每月增值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抄報上月稅控機具開具的普通發票明細數據,對于發票用量較大的納稅人,可以一個月內多次抄報數據。逾期抄報的,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予以處罰。
二、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必須使用具有互聯網實時抄報數據功能的開票軟件,實現稅控發票數據互聯網自動實時抄報;已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稅控收款機系統(開票打印一體機除外)的納稅人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開票軟件升級,實現稅控數據互聯網自動實時抄報。
三、使用普通發票稅控系統、稅控收款機系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