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張先生打電話咨詢,說公司為了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效益,于今年6月對部分高管給予140萬股股票期權激勵,約定兩年后可行權,他問這部分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文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企業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 因此,上述公司給予公司高管的股票期權成本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但是不得在稅前扣除;在股權期權行權后,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