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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質量賠償金怎樣進行稅務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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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房地產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經協商,對業主進行經濟補償,也就是賠償。請問:該賠償金可以稅前扣除嗎?業主在收到賠償金的時候,應該出具什么樣手續?收據(附加協議)還是發票?也就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有效憑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對業主進行經濟補償,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屬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當可以在稅前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對房地產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業主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收到的補償金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其他法規與稅收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為準。因此,房地產公司因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對業主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支付的補償金,能夠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收據同時附有相關購房合同或協議,我們理解可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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