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2012年發生裝修費用50萬元記入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按租賃期限十年進行攤銷,每年攤銷5萬元,但由于其中10萬元裝修發票在2012年未取得,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了納稅調增1萬元。 請問如果在2013年8月份取得了2012年的10萬元的裝修費發票,那么是否在2013年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減1萬元?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2012年度因未取得合法扣除憑證、應扣除未扣除的攤銷額,不是對2013年度應稅所得額進行調減,而是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2012年度計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