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續接到網友關于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問題的咨詢:
甲網友提問:
增值稅進項留抵退稅的,按文件要求是增值稅申報期內申請。現在是11月報10月增值稅,應該是先做退稅申請,還是先把10月的增值稅申報后,再做進項留抵退稅的申請?
我們3月是有繳稅的,也就是3月留抵為0。4月有留抵6萬,累計至9月留抵54萬,至10月留抵52萬,(4-10月每月留抵金額均大于0.)——那么11月申請10月的增量留抵時,是按52萬計算,還是按52萬-6萬(4月留抵金額)=46萬計算呢?
這里的計算,1、每次申請只能申請連續6個月的,2、還是可以像我上面的描述,現在申請4-10月的(也就是7個月的)?哪種正常呢?
現在要申請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應該申請的是52-0=52為計算基數,還是54-0=54為計算基數
網友乙:
老師啊,我遇到了一個問題,實在想不通,請賜教。
......我有一戶去年注冊登記的企業,由于建造廠房自2019年3月起每月都產生大量增值稅留抵稅額,......我請示了我們單位的法規科,答復說明年信用等級評B以上才可以辦理退稅。
這家企業如果明年符合退稅條件,我對連續6個月所屬起的起始時間有疑問,暫時沒得到準確答復,這個問題太困擾了。
我是這么理解的:明年只要連續所屬期不重復計算,這個企業可以計算留抵退稅的期間應該是所屬期2019年4月到2020年符合條件的月份,由于沒有權威答復,我實在拿不準,所以請老師百忙之中指點一下,謝謝您!
網友丙提問:
某企業2019年3月留抵稅額是180萬元,4月至10月留抵稅額分別是200萬、190萬、210萬、200萬、190萬、230萬、240萬,所有進項稅額都是專票抵扣!該企業11月份能退稅多少金額?
到11月申報10月稅后能退稅多少?
進項都是專票,進項構成比例100%
稅局說240-200=40萬小于50萬不能退
稅局那位管退稅的領導跟我這樣說:9月減3月、10月減4月、11月減5月
網友丁提問:
是不是4月—9月連續6個月的留抵稅額都可以退?
網友戊提問:
留抵退稅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次月辦理退稅嗎?如果4-9符合留抵退稅條件,10月份申報期不辦理,到12月份辦理行嗎?
簡單歸納一下,這幾位網友提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第一,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時,何為“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也就是,將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時點數固定設為存量留抵,不管何時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其增量留抵稅額均是以每期(月度、季度,下同)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相比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這里計算增量留抵稅額,有兩個用途(即用于考察是否符合兩個條件),其一,考察辦理申請退稅時上期期末的增量留抵稅額,看其是否高于或等于50萬元,如低于50萬元,則不符合退稅條件;其二,考察辦理申請退稅時上期起往前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的每期增量留抵稅額是否大于零元,只有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才符合條件,如果中間任何一期的期末留抵稅額低于或等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就不符合退稅條件。需要再從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的那一期開始考察往后連續六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是否大于零。
第二,還有部分人沒有真正搞清楚留抵稅額究竟是怎么回事。也就有了上述網友所問“每次申請只能申請連續6個月的,還是可以像我上面的描述,現在申請4-10月的(也就是7個月的)”“4月—9月連續6個月的留抵稅額都可以退”“計算留抵退稅的期間應該是所屬期2019年4月到2020年符合條件的月份”這些問題,以及“如果4-9月符合留抵退稅條件,10月份申報期不辦理,到12月份辦理”這樣的問題。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繳納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
我們所說的期末留抵稅額退稅,退還的就是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當然,實際退稅是經過計算后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至于上上期乃至以前每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會隨著該期的下一期的應納稅額的計算而變化,融合在下期的應抵扣稅額中,可能全部抵扣了,也可能形成新的留抵。因此,不存在什么幾期的留抵稅額這一說法,就像納稅人的利潤額一樣,是個滾動的變數。
例如,6月份留抵稅額是6萬元,7月份可能變成8萬元,8月份可能變成0元(不僅沒有留抵稅額,還實際繳納了增值稅),到了9月份又產生新的留抵稅額3萬元,10月份留抵稅額4萬元。此時,10月份的4萬元留抵稅額是包括了9月份那3萬元留抵稅額的。也就是,10月底,該納稅人的實際留抵稅額就是4萬元,而非其他金額。
關于留抵退稅政策中“連續六個月”的表述,只是允許退稅的一個條件,需要以連續六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是否大于零,來考察是否符合退稅條件。不存在什么退還六個月或幾個月的期末留抵稅額這一說法。退還的就是辦理申請退稅手續的上期期末留抵稅額。
這也就是為什么滿足條件的納稅人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先辦理了上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最終確定上期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且應在申報期完成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后續核算產生影響。
總的來講,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中的“連續六個月”是指納稅人可以從2019年4月以后的任何一個月開始計算連續六個月(2個季度),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既不限定哪六個月,但也必須是連續六個月。同時,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即任何一個月(季度)在計算“連續六個月”時不能計算兩次。
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只能以申請退稅時的上期期末增量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相比較而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來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再無其他。
注:本文所述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系指適用稅務總局2019年第20號公告的留抵退稅,不涉及“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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