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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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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前彌補虧損的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的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條規定,主要是照顧一些企業在開辦初期費用較大,經營困難而設置的。對于虧損企業,這項政策的實行,有利于其盡快恢復生產經營,早日實現良性循環。企業虧損的彌補,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下年盈利不足彌補上年虧損;二是下年盈利可以彌補上年虧損,且有結余;三是企業發生年度虧損以后,第二年又出現虧損;四是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彌補,且連續抵補期未達到規定年限又發生新的虧損。 對上述一、二種情況,屬虧損彌補中的普遍問題,容易處理,即下年盈利不足彌補,可以延續彌補到規定的期限,在規定年限內彌補有結余的,對結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三、四種情況,在彌補虧損中應注意一些問題。 (1)企業發生連續年度虧損,若該年度生產經營盈利,應首先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額。如果企業盈利額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計虧損額,且未超過規定的抵補年限,應一次性將以前年度的虧損全部予以彌補。 (2)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彌補,且連續抵補期未達到規定年限又發生新的虧損,當再盈利以后,應按照在相應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應的數額進行彌補的原則辦理。即對第1個虧損年度而言,第2-6年是它的法定彌補期,這5年的盈利可以彌補該年度的虧損,如果盈利額小于或等于虧損額的話可以不征所得稅,但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用于該年度的虧損,只能用于彌補第2年至第6年的虧損;對第2個虧損年度來說第3-7年是它的法定彌補期,第3、4……個虧損年度依次類推。 2.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并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并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3.分立、兼并、股權重組的虧損彌補 (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被兼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①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 ②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3)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4.年度虧損的確認納稅人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數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核實、調整后的數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將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要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必要時要調閱納稅人的賬冊、憑證等有關資料或深入實地進行審核,以確保納稅人年度稅前彌補虧損數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5.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核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期內,以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必須附送《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稅務機關要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和納稅人彌補虧損臺賬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彌補。 6.建立彌補虧損臺賬 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納稅人彌補虧損臺賬。臺賬的內容應包括以前虧損年度虧損數額、已彌補虧損數額、待彌補虧損數額及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彌補虧損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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