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分為十一個部分:
一、稅目
二、稅率
三、計稅方法
四、銷售額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六、預繳稅款
七、項目扣除
八、備案管理
九、納稅地點
十、納稅申報
十一、發票開具
全文共13481字,包含約19個財稅文件,所有文件均已添加超鏈接,點擊即可跳轉政策原文。文內藍色字體為對應政策規定。
一、稅目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六、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二條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ㄒ唬┕こ添椖吭诰惩獾慕ㄖ铡?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ǘ┕こ添椖吭诰惩獾墓こ瘫O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行為,除第(九)項、第(二十)項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第六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ǘ┘{稅人與境外關聯單位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ㄒ唬槌鼍车暮?、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ǘ┫蚓硟葐挝换蛘邆€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二、稅率
?。ㄒ唬?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ǘ┨峁┙煌ㄟ\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ǘ?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ㄈ?019年4月1日至今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四)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三、計稅方法
?。ㄒ唬┌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第十八條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ǘ┌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ㄆ撸┙ㄖ铡?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ㄋ模┌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spanstyle="color:rgb(255,0,0);">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ㄎ澹┌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ㄆ撸┌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四、銷售額
?。ㄒ唬┌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ㄈ╀N售額。
9.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ㄆ撸┙ㄖ?。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ǘ┌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ㄒ唬┌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ㄒ唬┘{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ǘ┘{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微信公眾號:德新稅悟整理: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ㄋ模┌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
四、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六、預繳稅款
?。ㄒ唬┌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
?。ㄊ唬┮话慵{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ǘ┌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ㄒ唬┮话慵{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ǘ┮话慵{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ㄈ┬∫幠<{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ㄒ唬┻m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七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ǘ┡c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ㄈ┡c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姆职饺〉玫陌l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條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ㄋ模┌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
八、《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ㄒ唬┡c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ǘ┡c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七、項目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ǘ姆职饺〉玫?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ㄈ﹪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麘{證。
八、備案管理
?。ㄒ唬┌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建筑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制。
二、納稅人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榻ㄖこ汤享椖刻峁┑慕ㄖ?,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ǘ榧坠┕こ烫峁┑慕ㄖ铡⒁郧灏し绞教峁┑慕ㄖ眨k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三、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納稅人應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資料范圍,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規定: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更名與創新
?。ㄒ唬ⅰ巴獬鼋洜I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作為現行稅收征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征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復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該項制度的管理實質,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
(二)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不再開具相關證明,改為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跨?。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1)。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ㄈ┤∠鐓^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ㄋ模嵭锌鐓^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鐓^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
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及反饋
?。ㄒ唬犊鐓^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報
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統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ǘ┛鐓^域涉稅事項報驗
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三)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附件2)。
九、納稅地點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ǘ┓枪潭I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ㄈ┢渌麄€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納稅申報
?。ㄒ唬┌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規定:
三、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表樣及填寫說明詳見附件5至附件6。
?。ǘ┌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八條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ㄒ唬犊缇硲愋袨槊舛悅浒副怼罚ǜ郊?);
?。ǘ┍巨k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ㄈ┨峁┍巨k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ㄋ模┨峁┍巨k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ㄎ澹┫蚓惩鈫挝讳N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Y料。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ㄒ唬﹤浒覆牧洗嬖阱e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更正。
?。ǘ﹤浒覆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備案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并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ㄋ模┌凑斩悇諜C關的要求補正后的備案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原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要求的各項材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免稅到期或實際經營情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發生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或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工作,針對納稅人的備案材料,采取案頭分析、日常檢查、重點稽查等方式,加強對納稅人業務真實性的核實,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納稅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ㄈ┌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
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ㄋ模┌凑铡秶叶悇湛偩株P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
(三)“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十一、發票開具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ㄒ唬┒悇湛偩志帉懥恕渡唐泛头斩愂辗诸惻c編碼(試行)》(以下簡稱編碼,見附件),并在新系統中增加了編碼相關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和廣東省已使用編碼的納稅人,應于5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應于8月1日前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ㄈ┨峁┙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ò耍﹪悪C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ǘ┌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微信公眾號:德新稅悟整理:
第九條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七條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ㄋ模┌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ㄎ澹┌凑铡?spanstyle="color:rgb(255,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ㄆ撸┌凑铡?spanstyle="color:#ff000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規定:
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