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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商業保險能少繳個稅! |
發布時間:2015/10/10 來源: 閱讀次數: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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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商業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于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明確了享受稅收優惠的標準和相關問題。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簡稱個人稅優健康險)業務的經營條件和產品設計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這個被認為是保險行業巨大利好的政策,真的帶著“春風”撲面而來了!
買商業保險能少繳個稅,這事兒千真萬確!不過,小編提示,在掏錢之前,一些政策規定的細節要了解清楚了!
1憑專用單證可免稅2400元/年
財稅[2015]56號文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并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保監會此次發布的《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人身份和納稅情況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投保人繳納的保費后,應向其開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專用單證,用于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
2帶病也能投保,是真的
《辦法》明確了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管理原則,其中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也就是說,生病的和生過病的,都能投保!這是真的!
這個規定非常具有突破性,買過保險的都知道,像商業醫療、健康類保險產品通常會對帶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續保,或者對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責任、加費等處理。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不得拒保”,一是基于公平性,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所有納稅人的,也就是說只要是納稅人,都可以購買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給予保險業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是將一定的財政收入讓渡給保險業,保險業應主動承擔起減輕醫療負擔、服務醫改的社會責任,做到應保盡保。
所以大家買個人稅優健康險時,一定要注意這個條款哦!
3這類保險具有投資功能
《辦法》明確規定,個人稅收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也就是說,這類保險產品不論如何設計,都必須同時具備醫療保險的保障功能和個人賬戶部分的投資功能!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之所以要設置個人賬戶,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輕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二是可以為被保險人積累一筆醫療費用,以減輕被保險人退休后的醫療負擔。
一般來講,如果單純是醫療保險的保障功能,如果是一個身體健康的年輕人,可能會覺得自己不需要,但是如果這個產品又同時具備了比較好的投資功能,那樣人們會覺得掏錢買這份保險,既起到了風險防范功能,存進去的錢到時候還能拿回來,并且還能得到比較好的投資收益。
480%保底,理賠不能任性
《辦法》規定,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于80%的,差額部分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即使想方設法能不賠就不賠,能少賠就少賠,可能也多賺不了錢哦!這錢很可能還是會返還到被保險人賬戶里!
沒錯,這條規定就是為了督促保險公司加強賠付管理,做到應賠盡賠,使被保險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另外,對于保險金額,《辦法》也有明確規定,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對首次帶病投保的,可以適當降低保險金額。醫療保險不得設置免賠額。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這些條款都是對這類健康保險產品的理賠做出限定,保障投保人的權益。
5哪些公司能賣稅優健康險
《辦法》對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二是要具備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對接;三是要配備專業人員隊伍,健康保險事業部具有健康保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保險公司開發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標注“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字樣,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辦法》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應對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核算,應按照費用分攤的相關監管規定,合理認定費用歸屬對象,據實歸集和分攤,不得擠占其他業務的成本,不得把其他業務的成本分攤至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
《辦法》對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的公司專業化水平和財務核算要求較高,規范經營,這個對咱納稅人有利哦!
個人稅優健康險大事記 ?2013年9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
?2014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
?2014年10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干意見》也提出要完善財稅支持政策。
?2015年5月6日,商業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正式落地。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2015年5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等三部門此前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平穩實施,擬在各地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
?2015年8月18日,《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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