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的國稅機關具體為:
(一)境內個人,在戶籍所在地或經常性居住地縣(區)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二)境內機構,凡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到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三)境內機構,凡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到辦理稅務登記的地稅機關所在地縣(區)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四)境內機構,既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也未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到機構所在地縣(區)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三、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將在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完成后打印《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基本信息,由備案人簽字確認后,出具統一編號的受理回執。備案人應保存好上述受理回執,認真閱讀受理回執附件《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稅務風險告知書》,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相關登記備案和納稅申報等稅收義務。
四、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就同一筆合同再次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手續時,無需再次提交合同或相關交易憑證,但應向辦稅服務廳出示上述受理回執,并填報《備案表》,且《備案表》有關合同信息應與上一次辦理該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提交的合同信息一致。如果該合同項目信息發生變更,備案人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五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后,再行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手續。
除金額不確定的合同外,備案人累計辦理稅務備案支付的某幣種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該幣種金額。
五、主管國稅機關應于次月10日前將備案人當月完成備案的《備案表》以掛號信方式郵寄或所在地同級國地稅機關雙方約定的方式傳遞給備案人自行填寫的主管地稅機關,并記錄保存好傳遞《備案表》編號和傳遞回執手續備查。備案人對主管地稅機關填寫不清或未填寫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將《備案表》傳遞給所在地同級地稅機關。
各同級國、地稅機關應加強日常工作協作溝通,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對各自年度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通過電子傳遞或其他方式進行匯總核對。
六、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2號)規定,取得跨國公司特殊非貿易售付匯資格的企業,自2013年9月1日起其資格失效,所有交易主體按照服務貿易新政策辦理相關業務。
七、2013年9月1日前已取得稅務證明但尚未用于對外付匯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仍可憑該證明辦理付匯。
八、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