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四大類金融商品轉讓營業稅63號公告的銜接問題一點想法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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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四大類金融商品轉讓營業稅63號公告的銜接問題一點想法趙國慶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 201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明確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即對于納稅人金融商品轉讓營業稅,不再執行分類計算正負差,而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統一計算正負差,這是相對于過去國稅發【2002】9號文的一個重大政策變更。但是,63號公告仍維持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的這一政策規定。 由于該政策是在2013年11月才發,同時,該文件規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而不是從20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因此,該政策在2013年具體執行時,如何進行文發之前的金融商品轉讓和文發之后的金融商品轉讓政策進行銜接是一個問題。也就是說,企業在截止2013年11月3日,按四大類金融商品分別計算出來的盈利和虧損,能否再2013年12月1日開始一并統一抵免。 | 股 票 | 債 券 | 外 匯 | 其他金融商品 | 截止2013年11月30日
| 200 | -100 | 300 | -600 | 2013年12月 | 300 | 200 | -100 | 500 |
| 對于這個問題,網上看到大連地稅有一個答復(http://www.dl-l-tax.gov.cn/info/2241_655247.html): 問題:國稅總局于13年11月6日新發布了63號文:[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公告表示金融商品的轉讓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并且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想具體問下,如果企業具體操作是年末一次匯算清繳。那么12月1日以前賣出的金融產品可以適用此文件嗎?也就是說,12月1日之前賣出的金融產品不按四大類劃分,統一年末匯算清繳正負差相抵后合并計提營業稅,這樣可以嗎? 答復:根據《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63號公告)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因此,你單位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仍應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即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12月1日之前賣出的金融產品,不可以統一年末匯算清繳正負差相抵后合并計提營業稅。 按照大連地稅的這個答復,該企業在2013年營業稅計算時應該分兩段來計算(因為,大連地稅認為12月1日之前賣出的金融產品,不可以統一年末匯算清繳正負差相抵后合并計提營業稅): 1、2013年11月30日前,該企業應該按四大類計算,股票按200萬營業稅,外匯按300萬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債券和其他金融商品是負數,我頂多將其在截止2013年11月30日,這兩類金融商品轉讓已經繳納的營業稅退還。 2、2013年12月31日,執行總局63號公告的規定,四大類金融商品互抵,即股票300 債券200-外匯100 其他金融商品500=900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大連地稅這種理解有一定道理,但我個人感覺如果綜合考慮更多的因素,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為大連理解實際是導致2013年納稅人1-11月份按分類計算的金融商品的虧損無法結轉抵扣。個人認為,雖然63號公告從201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但是63號公告只是廢止了按四大類分別計算金融商品轉讓盈虧的規定。財稅【2003】16號公告:“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并沒有被廢止。也就是說,我納稅人2013年1-11月份分類計算出來的虧損是可以在一個納稅年度可以匯總抵免的規定并沒有廢止。而且,即使你6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我在計算步驟上也是先按四大類計算出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金融商品的盈虧,然后第二步將同一個納稅期內四大類盈虧互抵計算金融商品轉讓的計稅營業額。盈利的繳稅,虧損的結轉下期抵扣。 因此,從這個角度,我們可否這樣理解63號公告的銜接問題呢: 第一步:在2013年12月31號,按照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我先按照會計年度分別將四大類金融商品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分類計算出這四大類金融商品該年度的盈虧: | 股 票 | 債 券 | 外 匯 | 其他金融商品 | 截止2013年12月31日 | 500 | 100 | 2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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