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度稅收任務的考核和布置落實時期。在稅收法定原則被列入《立法法》后的第一個完整年度,稅收任務與稅收法定的關系問題被重新提出,有較多爭論。作為一名實務工作者,沒有很深刻的理論可以談論,只是也想談談自己的一些感悟。
有人認為,稅收任務的下達是違背稅收法定原則的。對于這個命題,從表面來看是可以讓許多人相信的,其基本的依據就是“應收盡收、應退盡退”的執法理念。其實這是個偽命題,最基本的道理是缺乏對人性弱點的深刻思考和對稅收控制的現實抉擇。
為什么要反對任務?他們認為:
1、面對稅收任務的壓力,會扭曲稅法、濫用征稅權力,大搞過頭稅。但他們往往忽略了一個基本的社會事實,就是:現在的納稅人不再是文盲或者可以被愚昧的時代,都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法制意識都比以前強了,除非納稅人自己心里知道多繳點稅依然是劃算的(就是自己實際逃避的稅收還要多),否則不可能繳給你超過法定的稅收,這就是社會現實。你想超額征收,會跟你對抗。
2、面對稅收任務的壓力,出現買賣稅收、“引稅”等問題。現實中確實存在“引稅”等現象,但都有其它的意圖,不是執法者的綁架。作為執法者一般至少具有基本的法制理念,不至于把法不當回事。現實中地方政府搞投資的虛假確實存在,那是虛假政績的需要,更有利用虛構優惠政策的陰謀,但與稅收執法的關系不大。
稅收任務與執法不是一種矛盾:
1、任務是對稅源的一種預期,不是執法的終極目標。稅收不會因為任務的完成而被隱藏、壓庫,如此就是對逃稅的漠視,如果是配合,就是一種瀆職行為;稅收也不會因為達不到任務而被強制攤派,攤派、強征就是一種濫用職權行為。這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在當下沒有領導愿意拿自己的位置開玩笑。
2、稅收任務一般都低于地方財政收入的壓力,培植稅源更著急的往往是地方政府。對于收入緊張地方,財政更著急,往往是地方政府在考慮“引稅”的事。“引稅”的最基本形態就是建立關聯企業、構筑關聯交易,進行稅收在地區之間的轉移。其實,這也是技術“活”,需要在運作中合法化。當然,作為企業沒有利益自然也是不會愿意,也是必然存在某種財政返回的形式。
3、在當前的社會經濟運行的模式下,由于資金流的難以有效管控,納稅人的稅收遵從還難以達到較高水準,稅源客觀上存在掌控問題,當任務輕松時就會對稅源的跟蹤有所放松,但即使超額完成,也不能有稅不收;當任務緊張時就會緊盯稅源,防止流失,但不能超越稅法規定強征。
把握好稅收任務與稅收法定的關系,核心不是取消稅收任務,而是落實稅務機關的執法遵從度,提高納稅人的維護納稅權益的意識。
稅務機關的稅法遵從度是整個稅收法定原則落實的基石。沒有稅務機關對偶稅收法定原則的落實,提高對稅收法定的敬畏,稅收法定就是一紙空文。只有有了稅務機關的落實,一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反稅收作假、犯罪,直接推進納稅人的遵從度。
當前,落實稅收法定的最大問題在于:部分稅務人員執法遵從度低造成社會負面影響大;納稅人攀比心理造成遵從度低;最嚴重的是稅務人員與納稅人勾結后的對稅法的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