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現將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包括跨省和省內跨市,下同)資產損失申報扣除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匯總辦理申報。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4號)第四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