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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112號文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理解?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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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中“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的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么理解?例如:細則第七條的混合銷售行為,在舊條例中只征收增值稅,而新條例中對勞務部分征收營業稅,如果企業的合同簽訂日期是2008年11月1日,而完工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對09年發生勞務的部分,是征收營業稅,還是過渡,繼續執行原來 的營業稅政策?如果企業2008年11月簽訂全同,工程在2009年4月才開工,2008年12月收到預收款10萬,2009年2月收到預收款20萬,這兩筆預收款怎樣納稅?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上述規定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中國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合同,《中國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行為的合同簽訂日期若是2008年11月1日,而完工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如2008年已經執行該項合同,則屬于跨年度老合同,其涉及的應稅行為計稅營業額確定按過渡政策執行;如果企業2008年11月簽訂合同,工程在2009年4月才開工,2008年12月收到預收款10萬元,應按照原營業稅政策規定暫不繳納營業稅。但是到2009年1月1日具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應納繳納營業稅。2009年2月收到預收款20萬元,按照新的營業稅政策規定應當繳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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