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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5]215號 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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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5]215號 發文日期:1995-11-28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號),本文自1998.02.06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調查了解,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的通知》(國稅發[1 994]21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稅務機關認真組織落實,稅務代理試點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得到了開展。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主要是大部分地區沒有按通知要求組建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一些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組建、審批稅務代理機構;大部分稅務咨詢機構未經批準而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有的新設稅務代理機構沒有與稅務機構脫鉤;有的地區出現了強制代理和亂收費的現象等等。所有這些造成了稅務代理管理上的混亂,影響了全國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保證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總局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具體辦理稅務師資格的審查、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批及對稅務代理人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代表國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使稅務代理行政管理權。委員會在各地只能設立一個,一些地區的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設立委員會的做法必須糾正,尚未設立委員會的地區必須立即組建。委員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牽頭設立、地稅局參加。委員會主任由國稅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國稅局、地稅局的主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由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組成,機構設在國稅局征管處,主任由國稅局征管處長擔任;副主任由地稅局征管處長擔任。計劃單列市可以按上述法規單獨設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其批準的稅務師及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同時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于稅務師資格和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批。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嚴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的通知》(國稅發[1995]60號)的法規辦理。凡未按照通知法規設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國稅、地稅機構不得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已批準的一律不準開展稅務代理業務。未經批準已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立即停止此項業務的開展。已成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地方,必須按法規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凡未按法規審批的必須加以糾正。 三、關于稅務代理與稅務機構的關系。稅務代理是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其機構和人員均必須是社會中介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稅務機關是對稅務代理實施行政管理的機關。因此,各級稅務機關都不得設立稅務代理機構。在職的稅務干部一律不準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已設立稅務代理機構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與代理機構徹底脫鉤;已加入稅務代理機構的在職稅務干部必須撤回或與原單位在人事、工資等方面徹底脫離關系。稅務代理機構從事的稅務代理業務不得超出《稅務代理試行辦法》法規的業務范圍,各級稅務機關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規的法規將稅務行政職權委托代理機構行使,已經委托的必須立即糾正。稅務代理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強制代理,更不能從中收取費用,凡違反的必須從嚴查處。 四、關于稅務代理的收費標準。稅務代理是有償服務行為,其收費標準必須報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對未經批準收費的必須立即糾正。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稅務代理的行業協會,由各地國家稅務局牽頭同地方稅務局協商盡快組建。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并請將本地區的執行情況于12月底前報總局征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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