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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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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波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財政工[2009]908號 甬地稅二[2009]131號各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為貫徹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制造企業二三產分離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09]58號)文件精神,切實有效推進我市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工作,現將《寧波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寧波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制造業轉型升級,加快我市現代服務業發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制造企業二三產分離發展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09]58號)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市財政預算安排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對市本級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的補助和獎勵。各縣(市)、區財政應相應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屬地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的獎勵,可參照制定實施辦法。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自愿申報、重點扶持、指定用途的原則。第四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的績效,企業應將財政補助資金用于結構調整、自主創新、節能環保、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等以提升產品附加值和提高市場占有率為重點的相關投入。第二章 企業條件第五條 申請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1、按照省、市有關認定標準,經縣級以上地稅部門認定的分離發展企業;2、分離后新設立的企業工商稅務登記在寧波市區域內;3、照章納稅,無安全生產事故、環保事故等其他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第三章 補助政策第六條 對企業分離新設立的服務業企業,自分離次年起3年內,按其實現的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部門補助給予新企業。上述實現的稅收地方所得是指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入庫的由主營業務收入形成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補稅款。第七條 企業分離設立服務業企業后,若分離當年的稅負高于原稅負,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補助給新企業。稅負是指分離當年度新企業入庫稅額地方留成部分與主營業務收入之比。分離當年稅負是指分離后新企業的當年實際入庫稅額地方留成部分與年度實際主營業務收入之比,原稅負是指分離當年度按未分離換算的應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與按未分離換算的主營業務收入之比。上述稅種指增值稅和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第八條 企業不得重復申請市內其他同類型的財政政策。第四章 申報程序和資金撥付第九條 申報企業應提交以下資料:1、寧波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申請表(附表1);2、寧波市推進企業分離發展服務業專項資金納稅審核表(申請第六條政策應填制附表2-1,申請第七條政策應填制附表2-2);3、原企業和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4、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原企業和新企業本年度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證明或完稅憑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本年度會計報表;5、新企業按未分離換算的本年度稅收應納稅額和主營業務收入證明;6、其他分離發展的證明資料。第十條 申報主體。第六條和第七條政策均由新設立企業進行申報。第十一條 所有申報材料應按A4紙大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按稅務登記屬地關系向同級財政局申報。第十二條 申報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2009年度政策申報時限為2010年3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撥付程序。財政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補助金額后,下達補助資金文件,通知企業至同級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企業應如實報送申報材料和財務數據。如被發現提供虛假資料,財政部門將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補助資格。第十五條 企業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應按照指定用途專款專用,并進行單獨核算。財政部門應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附件[1] 下載: doc 文件 附件(2) 下載: xls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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