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部分企業的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使用,但“6號公告”沒有給予考慮。此外,桂財行[2014]30號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只適用于國內出差人員,不適用于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發生的差旅費。因此,此次補充公告增加了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可按照《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14]27號)標準取得的出差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補充公告的主要內容
1.對“6號公告”的“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及“差旅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進行了解釋。“6號公告”的第三條第(一)項“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指除伙食補助費外,差旅費中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差旅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指差旅費中的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
2.補充規定:出差人員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如果沒有實報實銷而由出差人員全部自行負擔的,其取得的市內交通費補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此條解決部分單位對市內交通費補助進行包干使用取得的補助稅前扣除問題。
3.增加規定:我區因公臨時出國人員按照《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14]27號)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出差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包括《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14]27號)規定的因公臨時出國人員以及其他單位的因公臨時出國人員。
三、關于補充公告的執行時間
作為對“6號公告”的補充,本公告與“6號公告”執行時間相同,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