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在同一次交易中發生;二是涉及的是同一個納稅人(銷售方);三是涉及的是同一個消費者;四是交易的內容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舉例】某家電超市向張某銷售壁掛式空調一臺價格2800元,同時為張某提供上門送貨服務(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取運費60元,則該家電超市的這次銷售行為就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稅務處理】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兼營行為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建筑業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舉例】某大型商場即從事商品銷售,又從事餐飲服務,則該商場的經營行為就屬于兼營行為。
【稅務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對比: 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相比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它們的相同之處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都涉及到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兩類業務。不同之處是:混合銷售行為是在同一項(次)銷售業務中同時涉及到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貨物銷售款和勞務價款同時從同一個客戶收取,這兩種款項在財務上難以分別核算。兼營行為是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兩類業務,并且這種經營活動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次)業務中,收取的兩種款項在財務上可以分別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