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管理規程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民生必需的糧食(油)供應,規范我市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國稅發[1999]227號)文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規范程序(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僅適用于我市行政轄區內,同時具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許可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我市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糧食(油)儲備證明》資質,并且合法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糧食(油)購銷國有及國有參股企業。
因企業改制,新企業不滿三年的,可以按改制前的經營年限一并計算,但是在申請免稅時應當在申請報告(文件)中說明,同時在申報資料中附有關主管部門下發的改制文件。
第三條儲備食用植物油的企業不限定國有及國有參股企業,但必須具備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糧食(油)儲備證明》資質,并且實際承擔了政府下達的儲備計劃任務的企業。
第四條按照縣(市)區和市本級行政管理的權責劃分,分別由市本級、縣(市)區的同級財政、稅務、糧食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五條糧(油)儲備企業按照行政管理的隸屬關系,分別到市本級、縣(市)區的同級財政、稅務、糧食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六條糧(油)儲備企業申請免稅備案的受理,由同級糧食主管部門受理。糧食主管部門按照本規程的要求,核實糧(油)儲備企業申請免稅備案的各項資料是否齊全、數據是否真實。
第七條經糧食主管部門核實的糧(油)儲備企業申請免稅備案的各項資料,以糧食主管部門在《增值稅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中,糧食部門意見欄批注的意見為準,加蓋公章后報同級財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八條財政管理部門收到經糧食主管部門核實的糧(油)儲備企業申請免稅備案的各項資料后,應當根據國家現行的各項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對各項資料進行逐一審核。
如有不一致的情形,應當及時通知糧(油)儲備企業補充完善相應的資料。
第九條經財政管理部門對糧(油)儲備企業申請免稅備案的各項資料審核,確認基本符合國家現行的各項財政、稅收政策后,應當及時匯同同級稅務機關、糧食主管部門,共同到糧(油)儲備企業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財政、稅務、糧食機關部門在申請免稅備案的糧(油)儲備企業進行實地勘驗中,應當核實企業申報的各項資料與實際糧(油)儲備情況是否真實、一致。
財政、稅務機關還應當核實企業的財務管理,儲備糧(油)的賬務、核算是否與企業其他經營的賬務、核算分開管理,分別記賬、核算;企業的財務管理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各項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等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經財政、稅務、糧食機關部門共同對申請免稅備案的糧(油)儲備企業進行實地勘驗審核,確認符合免稅備案的,由財政行文,稅務、糧食匯簽,共同發文給予申請免稅備案的糧(油)儲備企業進行免稅備案。
第十二條糧(油)儲備企業應當每三年辦理一次備案登記,三年屆期將滿的,可提前兩個月進行新的申請備案登記;三年屆期已經滿,正在申請的,或者申請正在受理的,可以延續兩月給予免稅;三年屆期已滿,未申請的,自屆滿之日起,恢復征收增值稅。
第十三條已取得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資格的企業,因經營需要進行改制、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法人、變更經營地址的,應當及時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辦理相關變更備案登記,提交有關變更資料、文件、證件的復印件。
未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的,新企業必須依法納稅,不予免稅政策優惠。
辦理變更備案登記后,原企業的備案登記自行取消,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經營的企業必須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取得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資格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發票。
第十五條免征增值稅的糧食僅限于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
第十六條專門供應軍糧的企業,經營和儲備的非軍用糧食和食用油,應當與軍糧的收購、儲備、供應分開管理,分別記賬、分開核算,應當繳納的稅收,依法申報和繳納。
第十七條不需備案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免征增值稅的糧食僅限于:
(一)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并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隊用糧。
(二)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票(證),并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救災救濟糧。
(三)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第十八條免征增值稅的食用油:僅限于國家規定納入儲備的食用植物油。
第十九條根據糧食部門核定下達的儲備計劃,糧(油)儲備企業應當按照不同級次、不同批次、不同品種、不同庫房及儲備量登記造冊,并同時報同級糧食、稅務、財政機關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糧食、稅務、財政機關應當掌握糧(油)儲備企業收、儲、銷的情況,適時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確保政府糧(油)儲備計劃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應當建立本級政府糧(油)儲備,暫時不具備儲備能力,需要委托儲備的應當根據本級政府糧(油)儲備計劃,報市糧食局審核批準,按照批準委托儲備的方案實施儲備。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委托儲備的縣(市)區不得對已經委托儲備的政府糧(油)進行免稅備案;需要辦理免稅備案的,應當由接受委托儲備的企業,按照隸屬關系在所屬的市本級或者縣(市)區辦理。
第二十三條接受委托儲備的企業,應當根據市糧食局下達的批準文件確定的計劃方案進行儲備和辦理免稅備案。
第二十四條取得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資格的企業,在免稅規定的糧食品種范圍內進行加工的,加工后的產品仍屬于免稅規定的糧(油),不作為征收增值稅的糧(油)。
第二十五條取得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資格的企業,在財務管理中必須將免征增值稅的糧(油)與不免征增值稅的糧(油)的購、儲、銷分開記賬、分開核算。沒有分開記賬、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年度終了,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將免征增值稅的糧(油)與不免征增值稅的糧(油)的購銷財務狀況分別進行決算;不能分開決算的,應當附書面說明情況。財務決算完成后,企業應當將年度免征增值稅的糧(油)的財務賬簿(總賬、明細賬)、財務決算報表分別報送同級財政、稅務機關,以備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取得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資格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局的稅收管理規定,如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稅申報。
第二十七條取得免征糧(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資格的企業,在免稅備案期內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一經核實,取消其免稅備案資格,三年內不予免稅備案;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自確認的違法之日起已免的各項稅款。
第二十八條申請免征糧(油)儲備增值稅的企業在辦理備案登記時,須提交的如下申報資料:
一、申請報告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具備的資質:
(三)、企業申請增值稅免稅的依據:
(四)、企業糧油儲備情況(收、儲、供情況):
(五)、申請免稅近三年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情況
二、申請表
三、審核表
四、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五、稅務登記(正本)復印件
六、糧油儲備證件(文件)復印件
七、倉儲設施、設備的產權證復印件;租用倉儲設施、設備的,應當提交產權方的產權證復印件、租賃協議或合同復印件
八、近三年工商營業執照年度檢審(藍本)復印件
九、近三年主管企業的糧食部門下達的儲備計劃文件
十、有資質的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
十一、近三年主管企業的糧食部門年度檢審、或者執法檢查結果報告、證明復印件
十二、國家財政部、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稅務局免稅的有關文件的復印件
十三、其他資料。
申報的各項資料按照以上順序如實申報,一式三份,各項資料的具體要求見(附件)。
第二十九條申報資料經同級財政機關復審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由財政部門牽頭,匯同同級稅務機關、糧食機關,依照本規程的規定,共同對申請免稅企業進行現場勘驗,根據勘驗結果,決定是否給予免稅備案。
第三十條給予免稅備案登記的同級財政、稅務、糧食機關應當在每個年度中不少于兩次,對免稅企業進行執法監督檢查,確保儲備糧食(油)的購、儲、銷的足量、有效、有序、規范的運轉。
第三十一條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