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類減免包括農林牧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技術轉讓項目等,這些都是老政策,審核重點多為是否符合相應《目錄》要求,是否為取得第一筆收入開始減免,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區分是否準確等。筆者認為,今年應關注“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因為這又是一個被新申報表明確的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彼妙悳p免項目都要求企業從事不同稅收待遇項目時,應單獨核算,并應合理分攤期間費用,并在各個單行文件中又進行了強調。 何為“合理”一直沒有明確。新申報表A10702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不但增加了“項目收入”、“項目成本”,還加入了“應分攤期間費用”(第4列),填報說明:“第4列‘應分攤期間費用’: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該項目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合理分攤比例可以按照投資額、銷售收入、資產額、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上述比例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此,稅務機關一定會重點審核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是否合理,防止企業以分攤期間費用為名,行逃避納稅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