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對已實施6年,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共有41張,其中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都是新增的。這兩份附表的內容,無論是從納稅人申報納稅進行風險防范,還是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后續管理納稅評估,都是必須。在根據不同納稅人企業的職工薪酬數據進行填報分析時,發現僅有這兩張表是不夠的,還會產生疑問,若有一張類似A105051《職工薪酬明細表》的三級附表就更好了。
在一級附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中,”職工薪酬”的數據是從“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采集的。它只有一個總數,分別包含了“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的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在二級附表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它的一級附表是《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賬載“職工薪酬”是從下列九個方面分析的,(1)工資薪金支出,(2)職工福利費支出,(3)職工教育經費支出,(4)工會經費支出,(5)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6)住房公積金,(7)補充養老保險,(8)補充醫療保險,(9)其他。
一般小型企業或純商貿企業的“職工薪酬”,在這兩份表中可以基本反映。它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中的“職工薪酬”之和就是A105050表中第13行第1列的“職工薪酬”賬載金額“合計數”。但對生產型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不動產在建工程的企業,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的相關數據之和要小于,還可能遠小于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賬載“職工薪酬”的“合計數”。
以工資薪金的核算為例: 企業每月發生的工資,按成本核算的對象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期間費用。假設2014年度某生產型工業企業發生工資支出2000萬元,其中生產成本中的工資1200萬元,制造費用中的工資120萬元,在建工程人員工資100萬元,研發人員工資200萬元,管理人員工資120萬元,銷售人員工資260萬元。
“制造費用”每月根據產品種類等分配轉入“生產成本”,“生產成本”每月根據“在產品”的完工情況轉入“產成品”,“產成品”最終通過銷售環節到達消費者手中,以實現產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
針對本案例,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的第1行是“職工薪酬”,包含上述九項內容,第1列包含“銷售人員工資”260萬元,第1行第3列包含“管理人員工資”120萬元,這也是企業在“期間費用”中反映的工資薪金支出。
在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行第1列的賬載“工資薪金”中,填寫2000萬元。
無論是誰,閱讀納稅申報表看到這樣兩組數據,是不是都會問,兩張表中“職工薪酬”的差額是些什么內容?
何況在二級附表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第2列就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本企業在職人員費用”,所以如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對“職工薪酬”的分析僅僅依靠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可能還不夠,還會有許多疑問,建議增加一份《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的三級附表。
它的行次與《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一致,分別是:(1)工資薪金支出,(2)職工福利費支出,(3)職工教育經費,(4)工會經費支出,(5)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6)住房公積金,(7)補充養老保險,(8)補充醫療保險,(9)其他。
它的列次分別是: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其他。像房地產企業沒有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按規定可以計入“開發間接費用”的項目管理人員工資薪金等費用,就可以在“其他”中列支。這些數據在企業的成本、費用核算賬薄中都可以采集到。
如果有了這張附表,那么這張三級附表的每一行的合計數與《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每一行的“賬載金額”相等;這張附表的“銷售費用”合計數、“管理費用”合計數分別與A104000表第1行第1列、第3列相等。“研發支出”合計數與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第2列的合計數相等。
其實建議增加的這張三級附表內容,企業辦稅人員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作為過渡表也是要填的,稅務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涉稅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在為企業做納稅服務時也是要填的,否則有關數據無法填列。只有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表中沒有這張表,其結果是稅務機關可能會就有關疑問不斷地詢問企業,筆者認為,稅務總局可以借著“推進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增加這份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