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如果不能準確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將面臨較大的涉稅風險。其中的工程施工環節,是確認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關鍵環節。本文從工程完工進度入手,談一談如何防范建筑施工企業的相關涉稅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提供勞務進度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根據上述規定,對建筑施工企業確定收入的實現應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而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收入和成本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勞務收入。 當期勞務成本=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年度已確認的勞務成本。 可是在日常會計及涉稅處理實務中,建筑施工企業更多的是以與發包方的結算金額來確認收入。這種“實際結算法”不符合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但卻得到了社會的默認而被大量采納,成為會計核算中的“潛規則”,表面原因是施工企業工程款回收問題所致,實質上是社會誠信程度下降的體現。合同所約定的工程款與實際結算的工程款往往不符,加之其他各種因素,如施工企業墊資施工,工程完工后發包方不及時結算或結算后又不付款等,結果是納稅人在按會計制度或稅法的規定確認收入后卻無力支付稅款。“實際結算法”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將承擔補稅、罰款和滯納金的后果。 那么,建筑施工企業如何防范工程施工環節涉稅風險呢? 首先,當建筑施工企業收到預收工程款時,要計提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其次,工程開工后,要登記發生的成本。再次,年底要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毛利。例如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級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于2010年1月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額為5000萬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已全面開工,計劃在2011年9月完工,預計該工程的總成本為4500萬元,2月根據合同預收工程款300萬元已如期到賬,2010年合同約定發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別是7月30日1500萬元、11月30日1200萬元。假設至2010年末工程實際發生成本2700萬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該公司2010年財稅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收到預收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300 貸:預收賬款300 (2)計提預收賬款稅金: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9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9 計提合同約定付款日繳納的營業稅同此分錄,營業稅為81萬元。 (3)繳納預收賬款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9 貸:銀行存款9 合同約定付款日期所繳納的營業稅同此分錄,營業稅為81萬元。 (4)登記發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2700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2700 (5)年底確認收入: 完工進度2700÷4500=60%,收入為5000×60%=3000(萬元),成本為4500×60%=2700(萬元),毛利為3000-2700=3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2700 工程施工——毛利3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 這種處理對企業的損益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預交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有一定的益處。如果企業預收賬款在年底全部轉為收入的情況下,其對應產生的營業稅及附加自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年底沒有收入或確認的收入小于預收賬款,其所繳納的稅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爭議(包括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所產生的稅費),普遍的觀點是認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