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優化完善注銷稅務登記的工作程序
本著規范管理、優化服務、防范風險、提高效率的原則,針對目前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管理力量相對不足的問題,進一步優化完善注銷稅務登記的工作程序。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可分別適用辦稅服務廳核準和稅源管理部門核準兩種注銷登記方式。具體適用范圍和工作流程如下:
(一)適用范圍
1、辦稅服務廳核準注銷
下列納稅人可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后直接核準注銷: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含不足起征點戶);
(2)上一年度繳納國稅在5萬元(含)以下,并能夠提供經批準依法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符合法律程序的納稅人前兩年度的無保留意見的《注銷稅務登記及稅款清算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報告內容顯示納稅人無少繳稅款、罰款、滯納金,或雖有少繳但已依法足額補繳的納稅人;
(3)增值稅被匯總申報繳納的連鎖商業企業分支機構;
(4)未核定任何稅種的納稅人;
(5)取得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且無欠稅的納稅人(有欠稅的須先履行死欠稅金核銷手續)。
屬于上述5種類型之一,但存在下列情況的,不屬于辦稅服務廳直接核準范圍,應交由稅源管理部門核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
(3)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
(4)存在未解除稅收分析預警指標的納稅人;
(5)縣級以上國稅機關確定的其它納稅人。
2、稅源管理部門核準注銷
除可由辦稅服務廳核準注銷以外的納稅人,應由辦稅服務廳受理申請,交稅源管理部門核查無問題后準予注銷。
(二)工作流程
1、辦稅服務廳受理審核
(1)審核內容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應對納稅人提報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格式附后)和附報資料進行審核。未實行辦稅服務“一窗通辦”的,可由相應窗口分別負責審核有關內容。審核重點如下:
①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問題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補正或重新填報無誤后再予以受理。
②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申報辦理注銷登記,對逾期辦理的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③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未結事項,通過綜合征管軟件和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是否存在未申報、未結清所有稅款、有欠稅(含呆帳)未繳記錄、有稽查和違法違章在案、有結存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領購簿未全部繳銷,企業所得稅未作清算申報以及存在未解除的稅收分析預警指標等情況。如果存在未結事項,告知納稅人并待其辦結后受理注銷登記申請。
(2)結果處理
辦稅服務廳經審核認為納稅人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收齊納稅人資料,收繳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發票和其它稅務證件,填制《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相關內容。
對可由辦稅服務廳直接核準注銷登記的納稅人,由辦稅服務廳負責人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中簽字,即日核準注銷登記。
對需稅源管理部門核準的納稅人,應于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轉交稅源管理部門核查。
2、稅源管理部門核查
(1)核查內容
稅源管理部門接到辦稅服務廳轉交的納稅人注銷登記資料后,應采取實地核查與賬面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核查納稅人是否已經停止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核實其申請注銷的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有針對性地對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繳納稅款情況進行核查。核查重點如下:
①檢查納稅人存貨、資產和各項待攤、預提費用的處理情況,審核納稅人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②檢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的適用范圍、適用時間和適用條件等情況,核實有無不應享受而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
③檢查納稅人是否已結清出口貨物退(免)稅款,不屬退(免)稅的收入是否調整補繳了稅款。
④檢查納稅人是否已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⑤對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以及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檢查納稅人《清算申報表》申報的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是否正確,核實是否存在少繳稅款的問題;檢查清算環節流轉稅繳納情況,核實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了清算環節的流轉稅,確定的計稅依據是否合理、合法。
⑥檢查已下達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的履行情況和納稅評估任務的完成情況。通過數據綜合分析利用平臺查詢納稅人有無預警信息,存在承接預警評估的,在評估任務終結后辦理注銷;存在預警信息的,對疑點信息逐條核實后,在稅款清算報告中注明。
⑦檢查納稅人發票領、用、存情況,核實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領購、使用、保管發票和開具發票未申報納稅等問題。
(2)結果處理
稅源管理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制作《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并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上加具意見?!蹲N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應注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清查情況、清查意見等內容,具體內容及式樣由市級國稅機關確定。
對經核查認為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中簽字,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注銷稅務登記清理檢查報告》和其它相關資料交回辦稅服務廳進行注銷。
原則上,核查工作應自接到辦稅服務廳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時限的,應報經縣級以上國稅機關批準。
對經核查發現納稅人有未履行納稅義務情況或者存在稅收違法違章問題的,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需要移交稽查部門的,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待稽查部門查處并反饋結果后再行處理。
(三)相關事項
1、原則上,稅源管理部門應核查納稅人注銷申請日的當年及前兩年的納稅情況,發現問題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2、稅源管理部門的核查工作必須由2名以上稅務人員完成。
3、無論是辦稅服務廳核準注銷還是稅源管理部門核準注銷,均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后,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相應欄次加蓋主管國稅機關印章生效。
4、注銷登記總體核準期限應于辦稅服務廳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期間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違章問題的,注銷起始期限自送達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中止。
5、國稅機關內部各相關部門應加強信息交流,密切工作銜接。由辦稅服務廳直接核準注銷的納稅人信息,應在核準后及時通知稅源管理部門;稽查部門相關稽查信息也應及時反饋稅源管理部門。
6、對納稅人提供的符合規定的鑒證報告,國稅機關在審核后可予以采信;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對報告有異議的,可不予采納。
7、對地稅部門轉來的注銷登記信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處理。
三、切實加強注銷稅務登記后續管理
注銷稅務登記是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監管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最后環節。各級國稅機關應在規范程序、嚴格審批的基礎上,切實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的后續管理工作。
(一)實施對新辦注銷登記納稅人的復查
稅源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新辦注銷登記的納稅人進行復查。對新辦注銷登記的納稅人,于注銷登記后半年內進行復查;對注銷登記時有存貨或未處置資產的納稅人,或者只注銷登記未注銷銀行賬戶(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儲蓄賬戶除外)的納稅人,在注銷登記后3個月內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有涉稅違法違章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二)強化注銷稅務登記管理的監督檢查
各級國稅機關應積極拓寬信息渠道,不斷加強社會綜合治稅,充分利用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稅收預警評估系統和稅收執法管理子系統,及時發現注銷稅務登記管理中存在的疑點線索,并據以進行深入檢查,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原則上,縣級國稅機關應每年對不低于5%的注銷登記納稅人進行核查;市級國稅機關也應結合執法檢查、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加強注銷登記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加大對注銷稅務登記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過程中未按規定申報結清應納稅款,或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國稅機關可依法不予受理或撤銷注銷稅務登記,并追究納稅人的相應責任;對蓄意逃避納稅義務而虛假注銷的納稅人,依法嚴肅查處;對稅務代理機構為納稅人出具虛假鑒證報告,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對納稅人和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