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確定堤圍防護費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繳費地點和繳費期限?沒有按規定繳納是否需要征收滯納金?
答:堤圍防護費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繳費人收訖銷售(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銷售(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根據《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局關于加強地方稅收屬地征收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177號)的有關規定,堤圍防護費由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
堤圍防護費每年分兩期征收。繳費人應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應征堤圍防護費。依法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營業稅和增值稅時,應同時代扣其堤圍防護費。
從2012年1月13日起,對補繳(查補)以前年度的堤圍防護費不再加收滯納金。
問:堤圍防護費有何優惠政策?
答:(一)對個人(指自然人),不征收堤圍防護費。
(二)根據《轉發關于免征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穗財綜[2010]79號)的規定,對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心學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免征堤圍防護費。
(三)根據《關于切實落實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財綜[2011]116號)的規定,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以及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堤圍防護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