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便利個人跨境投資。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個人在區內獲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稅后向外支付。區內個體工商戶可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區內金融機構開立非居民個人境內投資專戶,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十)穩步開放資本市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國家有關法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根據市場需求,探索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等。
(十一)促進對外融資便利化。根據經營需要,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中外資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區內機構)可按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完善全口徑外債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防范外債風險。
(十二)提供多樣化風險對沖手段。區內機構可按規定基于真實的幣種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在區內或境外開展風險對沖管理。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按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因向區內或境外機構提供本外幣自由匯兌產生的敞口頭寸,應在區內或境外市場上進行平盤對沖。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基于自身風險管理需要,可按規定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衍生工具交易。經批準,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可在一定額度內進入境內銀行間市場開展拆借或回購交易。
四、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十三)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區內機構(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除外)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十四)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為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
(十五)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借用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
(十六)區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集團內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集中收付業務。
五、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
(十七)根據相關基礎條件的成熟程度,推進試驗區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
(十八)完善區內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和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的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
(十九)將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范圍,在區內實現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的先行先試。
(二十)條件成熟時,放開區內一般賬戶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六、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二十一)支持試驗區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擴大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范圍,進一步簡化外幣資金池管理,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試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二十二)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將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加強事后監管。在保證交易真實性和數據采集完整的條件下,允許區內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資金意愿結匯。
(二十三)支持試驗區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取消金融類租賃公司境外租賃等境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經批準,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簡化飛機、船舶等大型融資租賃項目預付貨款手續。
(二十四)取消區內機構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的核準,區內機構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費購付匯手續。
(二十五)完善結售匯管理,支持銀行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臺交易。
七、監測與管理
(二十六)區內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業務信息,并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密切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
(二十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過建立試驗區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對區內非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可按年度對區內非金融機構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區內非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管理。
(二十八)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業務計入其法人行的資本充足率核算,流動性管理以自求平衡為原則,必要時可由其上級行提供。
(二十九)區內實施金融宏觀審慎管理。人民銀行可根據形勢判斷,加強對試驗區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動的監管,直至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保證信息的及時充分共享。
(三十)人民銀行將根據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制定相應細則后組織實施,并做好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審慎管理要求的銜接。
中國人民銀行
20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