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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在所得稅匯算時如何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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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在所得稅匯算時是否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封頂來計算基數,對超過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有關“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這是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繳存基數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時,對高收入行業及個人繳存基數限制為不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至3倍。所以這一規定不適合作為年金的扣除的標準。 對于年金的扣除,有關規定強調了“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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