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大病醫療
(一)扣除內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標準。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過80000元的部分。
如:某納稅人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醫保相關的(醫保目錄范圍內)藥費總支出3萬元,在醫保報銷時需自付1.7萬元,當年允許個稅扣除的要再減去1.5萬元,扣除標準為0.2萬元(001.7-1.5)
1. 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藥費支出不作考慮;
2. 跨年未及時報銷的等特殊情況,應以在醫保報銷的數據及報銷時間為準。
3. 以一個自然人個體來歸集藥費支出、單獨計算扣除標準。
(三)扣除方法。
1. 納稅人本人的:可選擇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在夫妻某一方扣除。
2. 未成年子女的:可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雙方分攤扣除。
對父母的贍養支出可按規定扣除,而父母的大病醫療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
(四)扣除時點。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據實扣除。
有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要進行匯繳。次年匯繳時才得以實際扣除。簡便了預扣預繳,但是增加了匯繳工作量或可能的退稅。
(五)備查資料。納稅人應留存醫藥服務收費、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
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沒有該項目。
醫療保障部門應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醫療保障部門應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稅務總局釋疑:納稅人專扣信息31日起可用手機APP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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