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13年8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適用本公告。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認定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附件1),告知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三、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本次我省認定工作中,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間的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計算。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計算亦應按連續不超過12個月計算方式處理。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屬于其他個人的不屬于一般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認定手續;屬于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情形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
五、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六、試點實施前,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試點納稅人,其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具體程序:
(一)確認繳納營業稅期間的收入
對未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試點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應逐戶發放《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繳納營業稅期間營業收入確認通知》(附件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附件3)和《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附件4),通知納稅人對繳納營業稅期間應稅服務部分的營業額進行確認。試點納稅人應根據收入確認情況報送確認回執和對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其中確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且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試點納稅人,只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確認回執。
(二)主管國稅機關制作并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1.試點納稅人確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并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時間從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并由主管國稅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2.試點納稅人確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并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查后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的,可批準其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申請;經審查后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的,應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試點納稅人確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且符合本公告第五條規定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按以下程序、手續辦理:
(1)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③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④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2)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4)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在受理試點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時間從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并由主管國稅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七、本公告的執行期限截止2013年7月31日(含)。
2013年8月1日以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地查驗的通知》(豫國稅函[2010]172號)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繳納營業稅期間營業收入確認通知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4.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