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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土地增值稅納稅與欠稅的相關規定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中匯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閱讀次數: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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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欠稅問題最近成為一個熱點問題。本文不對有關各方的說法進行評價,只是根據有關法規,分析與欠稅有關的一般性問題,以期對其他納稅人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本文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一、納稅與欠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與欠稅 三、如何合法“欠稅” 一、納稅與欠稅 欠稅是因為沒有按時納稅。什么時間應該納稅,又取決于相關法規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申報時間等的規定。 (一)欠稅的定義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發布的《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中對欠稅做了定義: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以下簡稱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 1、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總之一句話,欠稅是指沒有按照稅法或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納稅。如何理解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這需要分清幾個基本概念。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什么時間發生納稅義務。如增值稅條例規定,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就是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標準之一,如果合同約定3月15日收款100萬(不含稅),即使納稅人沒有收到款項,賬務處理也沒有做收入,也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義務也發生了,假定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意味著在4月15日之前,要申報增值稅17萬。 納稅人可能天天都發生納稅義務,但是不能天天到稅務局繳稅,而是隔一段時間到稅務局申報一次,這就是納稅期限的概念。納稅期限是指隔多長時間申報納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期限一般是一個月。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一年,只不過為保證稅款的均衡入庫,采取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方式。
如果一個月納一次稅,那么截止到什么時間必須申報呢?這就是申報期限的概念,還是以增值稅為例,如果納稅期限是一個月,申報期限是每月的15日之前,申報繳納上月的稅款。如果在每月15日之前,申報并交納稅款,則沒有欠稅的問題,如果沒有申報或申報沒有納稅,則發生欠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與欠稅 土地增值稅獨特的征收方式,導致其納稅與欠稅的問題,比其他稅種要復雜,既包括預繳的納稅與欠稅,也包括清算的補稅與欠稅。 (一)土增稅獨特的納稅與欠稅 土增稅在征收時,采用預繳與清算的方式,先按照毛收入預繳一部分土地增值稅,等開發項目可以或應該清算后,再清算實際應該繳納的土增稅,多退少補。這就導致土增稅的納稅與欠稅,既包括預繳的納稅與欠稅,也包括清算的納稅與欠稅。 土增稅為什么采取預繳和清算的方式呢?土增稅的征收對象是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增值額是指按照收入扣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如土地成本、開發成本、開發費用等后的余額。所以,從理論上講,只要開發項目最終的銷售不確定,實際的成本不確定,是無法準確計算增值額的,也就無法計算土增稅的。但是,由于房地產項目開發時間和銷售時間都很長,往往是幾年的時間,如果等能準確計算出增值額再繳納土增稅,無法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因此,為保證稅款的均衡入庫,對土增稅采取先按照銷售收入預繳,等可以清算時,再準確計算應納的土增稅,多退少補。 (二)土增稅的納稅申報時間與欠稅 1、預繳稅款的時間與欠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預繳與清算的問題,稅收法規有一個逐步明確的過程。土增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在《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中明確,“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尚未預征或暫緩預征的地區,應切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開展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揮調節作用。”從文件中可以看出,直到2010年,可能還有地方沒有預征土增稅。 納稅人預繳是否欠繳了土增稅,應按照各地關于預繳的期限和申報截止期限,判定應該預繳的稅款是否存在欠稅。 2、清算補稅的時間與欠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才下發了《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規定了清算的兩種情況,即:納稅人應該清算和稅務局要求清算。 (1)納稅人應該清算的情況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稅務局要求清算的情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應該清算的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但是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并不意味著補繳土增稅,因為稅務局還要審核。 納稅人在辦理清算手續時,應提供土地增值稅清算表;開發項目清算說明;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等憑證;《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等。 稅務局在收到納稅人的清算資料后,應進行審核,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結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納稅人,并確定辦理補、退稅期限。 也就是說,清算時,如果納稅人需要補稅,如果沒有按照稅務局書面通知的最后時間補繳稅款,才產生欠稅的問題。 三、如何合法“欠稅” 一些納稅人欠稅的原因是沒有足夠的資金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如果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較大損失,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支付工資和社保后,不足以支付稅款,可以向省級稅務局申請,緩繳稅款,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因此,如果需要緩繳稅款,可以考慮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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