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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稅函[2010]47號 吉林省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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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吉地稅函[2010]47號 2010-7-16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省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境內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及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在省內跨地區(縣、市)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通知》及本補充規定執行。 二、按照《通知》第六條規定,對未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企業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項目部,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應依法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仍未提供上述證明的,應將其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8]31號)及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部不能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的,依征管范圍按照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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