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也就是,自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稅稅率只有16%、10%和6%三檔,小規模納稅人和簡易計稅的建筑企業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房地產企業簡易計稅項目的增值稅稅率為5%。在這種增值稅稅率變化的情況下,由于票據流轉的時間差異,肯定存在以下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現象:
一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開具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經收到,但沒有進行認證,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還沒有超過360天的增值稅認證期限的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進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呢?肖太壽博士提醒全國的讀者:以上兩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可以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繼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分析理由如下。
(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政策
1、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的規定,財稅【2018】32號文件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自2018年5月1日起適用的16%、10%的增值稅稅率,在2018年5月1日起按照16%和10%進行抵扣進項稅。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3、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法界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的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4、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政策分析
根據以上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收政策的規定,筆者分析如下:
1、在我國增值稅法上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是采用列舉法,除了增值稅法上列舉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情形之外的,而且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認證后,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認證當月的下個月15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抵扣不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即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四條規定,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進項稅額是“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與稅率/征收率無關,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就可以抵扣,由于銷售方開17%或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經繳納17%或11%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采購方獲得銷售方開具的17%或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一定必須要在2018年5月1日前認證,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稅額,只要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即使在2018年5月1日后認證或取得5月1日前開具的專票),都可按稅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分析結論
通過以上稅收政策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開具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18年5月1日后抵扣17%或11%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經收到,但沒有進行認證,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還沒有超過360天的增值稅認證期限的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即在2018年5月1日后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可按稅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