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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投資的稅收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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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擁有的房產投資于他人,或與他人聯營,如果投資者承當風險,則從價計征房產稅,如果投資者不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資金,那么從租計征房產稅。稅法在這里提供了一個可供選擇的計稅方法,我們先來看一下選擇這兩種方法的納稅效果上有什么不同。 棒棒公司用原價500萬的房產與大飛企業聯營,如果棒棒公司每年能收回的利潤為600萬,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只從房產稅考慮,我們來看一下共同承擔風險和不共同承擔分擔風險兩種方式下,企業應繳納房產稅的額度。(當地規定的扣除率為30%) 如果棒棒公司與大飛公司采用共同承擔風險的模式,那么則從價計征的方法計征房產稅,年應納的房產稅為: 500×(1-30%)×1.2%=4.2(萬元) 那么如果棒棒公司與大飛公司采用非共同承擔風險的模式,那么則從租計征的方法計征房產稅,年應納的房產稅為: 60×12%=7.2(萬元) 我們可以看到,共同承擔風險比不共同承擔風險要節省3萬元的稅款,但共同承擔風險會增加納稅人的風險系數,所以在選擇這種籌劃方法來籌劃房產稅的時候,應該從綜合方面考慮,如果共同承擔風險對納稅影響比較小,則可以考慮這種合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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