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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稅[1998]82號 1998年進口部分品種化肥、農藥和糧食進口環節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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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1998年進口部分品種化肥、農藥和糧食進口環節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署稅[1998]82號 發文日期:1998-02-17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對1998年國家計劃內進口的部分品種化肥、農藥和糧食繼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8年進口化肥、農藥進口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94號)和《關于1998年進口部分品種糧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95號)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地海關對上述通知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化肥、農藥和部分品種糧食進口,分別憑《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直接按“國批減免”(代碼為898)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二、上述通知執行期限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貨日期為準。對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按《海關總署關于市場物資進口環節增值稅征收問題的通知》(署稅傳[1998]2號)規定具保放行的免稅物資,請按本文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三、各地海關應嚴格按照通知規定的免稅品種審核驗放,超出規定的品種應照章征稅,不得擅自擴大免稅范圍。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總署關稅司聯系。 附件一:關于1998年進口化肥、農藥進口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附件二:關于1998年進口部分品種糧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附件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8年進口化肥農藥進口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財稅字[1997]194號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1998年國家計劃安排進口的化肥、農藥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國家計劃內進口鉀肥、磷酸二銨、復合肥等化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進口氮肥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2.國家計劃內進口農藥成藥(我國禁止和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除外,詳見附表1)和農藥原藥(具體商品目錄見附表2)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3.進口單位憑國家計委授權的進口配額和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本通知執行期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我國禁止和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 2.1998年進口農藥原藥商品目錄 附表1 我國禁止和嚴格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序號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1 艾氏劑 Aldrin 2 樂殺螨 Binapacryl 3 毒殺芬 Camphechlor 4 敵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殺蟲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環錫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殺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劑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樂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異艾氏劑 Endrin 16 環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農藥品種無論以任何方式進口均不得享受減免增值稅待遇。 附表2:1998年進口農藥原藥商品目錄序號 稅號 商 品 名 稱 1 29269090 滅掃利原藥 2 29269090 來福靈原藥 3 29269090 功夫原藥 4 29242990 葉蟬散原藥 5 29309090 巴丹原藥 6 29349090 碩丹、韓丹原藥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藥 8 29329990 呋喃丹原藥 9 29333900 樂斯本原藥 10 29341000 尼索朗原藥 11 29309090 拿撲凈原藥 12 29333900 精穩殺得原藥 13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藥 14 29214300 氟樂靈原藥 15 29309090 殺草丹原藥 16 29332900 撲海因原藥 17 29339000 速克靈原藥 附件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8年進口部分品種糧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財稅字[1997]195號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決定,對1998年國家計劃內進口部分品種糧食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稅品目。1.硬粒小麥 稅則號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麥 稅則號列 1001.9090 3.稻 谷 稅則號列 1006.1090 4.糙 米 稅則號列 1006.2000 5.精 米 稅則號列 1006.3000 6.碎 米 稅則號列 1006.4000 二、凡不屬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個品目的進口糧食,均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本通知執行時間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請通知進口地海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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