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稅函[2006]11號 2006.2.17各市(地)、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通知如下:
一、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黨政機關干部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按《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住宅電話暫行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移動電話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廳字〔1999〕6號)和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訊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