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為完善稅收制度指明了方向。通過對三中全會精神的學習,更清楚地認識到改革現行稅收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我國初步建立了稅收法律體系框架、征管體系和技術支撐體系,為依法征稅、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增長奠定了基礎,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稅收立法層級低、體系不完備。目前我國憲法僅有“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的規定,沒有對國家征稅權等作出規定。各項稅收法律作為同公民財產權密切相關和確立稅收基本制度的立法,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在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中,僅有四部法律,即一部程序性質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三部實體性質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主體構成是三十多部條例和大量的規章、地方性法規,立法層級偏低,與稅收法定原則的嚴格要求相去甚遠。執法部門在具體征稅過程中更多依據的是財政、稅收等部門的規章、地方性法規乃至實施辦法、細則、通知等行政規范性文件,造成了“法律層級高而作用小、細則通知層級低而作用大”“小條例大細則”的現象。而且,稅收法律政策缺少連貫性,稅務部門的通知、補充規定解釋和執行口徑寬松不一。
稅收占比不穩定。過去十多年,我國稅收收入持續過快增長,占GDP的比例逐年增加,2000年稅收收入占GDP比例為12.8%,略超過八分之一,到2011年末這一比例超過19%,接近五分之一。同我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西方不同國家稅收負擔差別很大,但占GDP的比例很穩定,例如自1990年至2004年,墨西哥穩定在16.66%~19.04%,澳大利亞穩定在29.29%~32.07%,英國穩定在35.06%~37.47%,瑞典穩定在48.54%~53.92%,充分體現了稅收法定精神。
稅種結構不合理,企業稅負較重。在我國2010年的總稅收中,流轉稅占70%,所得稅和其他稅僅占30%;企業是納稅主體,占91.5%,個人僅占8.5%。也就是說,稅收收入增加的70%都轉移到物價中,造成物價上漲。同時,不同行業之間稅負差別較大,企業負擔不同,個別行業為零;同一行業在不同省區市間也有差別,如餐飲業在北京為6.2%,在黑龍江為10%多;不同規模企業最終的稅負也不相同,大企業、集團企業較輕,而小企業、單一企業較重。目前,企業普遍反映稅收負擔重,如河北省工商聯的調查顯示,認為稅負重、較重的企業占70%,浙江省工商聯的調查為73%。
企業應稅額的不確定性。當前的稅收制度使得企業很難預先確定一年的納稅額并做好納稅計劃。首先,經濟形勢困難時地方政府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可能會加大征收力度、提前征稅,加大企業壓力;經濟形勢好時,征稅部門完成任務較好,又可能推遲征稅,這種忽高忽低、松緊交替的變化使企業忙于應付。其次,所得稅征稅普遍采用預征制,主要是根據上一年納稅情況分期繳納,這種做法在財務制度不完善、財務現代化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是可以理解的,但現在我國的財務現代化水平很高,已經沒有必要再實行預征制。再者,對于財務記錄不全的小企業采用核定納稅額,有的地方擅自擴大核定納稅額企業的范圍,擴大稅務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限,易產生尋租現象。這些因素造成企業實際應稅額的不固定性,不利于企業制定合理的納稅計劃。
收費多,企業負擔重。我國多年治理亂收費工作應該說取得了巨大成績,亂收費現象逐漸減少,但企業面臨的各種名目的收費、附加、罰款仍大量存在。如浙江工商聯的調查發現,73.3%的被調查企業認為收費明顯加重或有所加重,僅有3.3%的企業認為收費有所減輕。
稅收功能單一,服務意識差距大。稅收除了財政收入功能外,還應有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刺激消費、鼓勵創業等功能,但這些功能發揮不良。此外,稅收部門服務意識有待提高,稅收執法還存在著隨意性,選擇性執法現象較普遍,如河北省工商聯的調查發現,對稅收法治環境表示滿意或較滿意的企業占52%,一般的占33%,不滿意的占14%,改進稅收服務的空間還很大。
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完善稅收制度 我國稅收制度上述問題的種種表現,從深層次分析,反映了相關部門在稅收立法、執法等思想觀念上還存在一些誤區。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摒棄過時的稅收思想觀念,樹立符合中國特色市場經濟的稅收指導思想。
轉變稅收單一功能觀念。從單一的財政收入功能轉變為以財政收入為主,兼顧收入分配調節、產業調整、節約資源和引導消費功能。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輕視乃至忽略了稅收其他職能,沒有發揮稅收對于國民經濟運行、國民收入分配的引導作用,如缺少環境稅;由于缺少相關房產稅的引導,房地產市場調控只得依靠行政手段的硬性規定,效果不佳。
轉變稅收目標觀念。從單純的以支定征、以用定征轉變為兼顧企業負擔,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增強企業競爭力。在確定稅收目標時,除了考慮支出需求外,還要考慮經濟發展環境,納稅主體尤其是納稅企業的經營狀況、負擔能力等因素,不能單純追求高額稅收目標,罔顧企業實際情況。
轉變稅收增長觀念。從快速增長轉變為適度增長,逐漸增加居民收入占比、初次收入占比。近20年來,中國的財政收入特別是地方稅收一直呈現出高速增長的特點,遠高于GDP和CPI增長速度。要摒棄每年稅收和財政收入必須保持高速增長的舊有觀念,否則,為企業減負就成為一句空話,就無法真正改善中小企業的生存環境。
轉變稅收征管觀念。從重征管轉變為重服務,培養、提高稅務機關的服務意識。我國稅收制度設計、輿論宣傳多強調納稅人義務,對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及其行使重視不夠。
完善稅收制度的設想 在轉變思想觀念的基礎上,我們應建立增速適當、功能齊全、服務良好、符合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收制度。今后的工作主要為:完稅法、穩稅負、強服務。
完稅法。完善稅收法律體系。首先,在憲法中增加規定“征稅必須依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定原則。其次,嚴格貫徹稅收法定原則,提升稅收法律體系的效力層級,減少授權立法,將實行多年且條件成熟的各種稅收暫行條例按照法定程序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再次,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抓緊制定稅收基本法,進一步完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構建一個更加規范、透明、法治化,更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法體系。
穩稅負。在當前形勢下,要加快推進結構性減稅進程,減稅幅度應大些,向實體經濟、向勞動力密集型企業傾斜,進一步擴大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范圍。針對當前小微企業的生存困境,要努力做到對個體工商戶實行象征性征稅,對微利企業實行減免稅。同時,要繼續加大稅費改革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從長遠看,稅收占GDP比重應穩定在一定水平,一方面保障公共需求,另一方面又提高企業競爭力,還有助企業合理安排納稅計劃。
強服務。稅務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嚴格貫徹依法征稅、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提高效率,為企業納稅提供便利條件,降低企業納稅成本,提高納稅企業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