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0號,以下簡稱50號公告)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成品油消費稅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產品質量檢驗及備案資料管理
(一)50號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備案產品檢驗證明,若檢驗項目為該產品國家或行業標準所列全部項目的,不再檢驗,但應補報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及其該產品檢測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資質認定證書及檢測能力附表復印件,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能力證明材料)。
(二)50號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備案產品檢驗證明,若檢驗項目為該產品國家或行業標準所列部分項目的,應補報該產品其他項目的檢驗證明及其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能力證明材料。如補充檢驗項目的檢測機構與原檢驗項目的檢測機構非同一檢測機構的,應同時提供全部檢驗項目的檢測機構資質能力證明材料。對檢驗項目不全以及不能提供檢測機構資質能力證明材料的,視同不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三)山東省范圍內的檢測機構對相關產品不能檢驗的,納稅人可委托其他省市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并提供產品檢測機構資質能力證明材料。
二、不繳納消費稅產品的管理
(一)50號公告第六條所稱“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和本公告規定可不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僅指符合50號公告第三條(一)、(二)規定的產品。
(二)對需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備案資料:
1、該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全部項目質量檢驗證明的原件;
2、該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相關資料;
3、檢測機構具備檢測資質和該產品檢測能力的證明材料;
4、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已提供檢驗證明而不繳納消費稅的產品,其主要生產原料、主要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進行產品質量檢驗。
三、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管理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省局對提請資格備案的使用企業不再發文公布。之前已報總局、省局備案的使用企業(《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免)稅資格備案企業名單》,附件一),其退稅資格時間自使用企業備案資料上報至主管稅務機關起算。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主管稅務機關接收使用企業提報的資格備案資料后應出具《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消費稅退稅資格備案受理通知書》(以下簡稱《受理通知書》,附件二)。
使用企業資格備案資料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由稅源管理單位審核后,報送至消費稅業務主管部門復核。復核通過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并告知使用企業;對經審核不具備受理條件的,及時告知使用企業并退還相關資料。
使用企業自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即取得備案資格。
(三)如使用企業處于試生產階段,備案資料中沒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供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出具的試生產備案意見書。在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應及時報稅務機關備案。
四、消費稅退稅管理
(一)消費稅完稅憑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2014年1月1日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二)使用企業申請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應退稅額計算表》(附件三)和《退稅申請書》。
(三)使用企業辦理退稅資格備案、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復印件應加蓋“與原件相符”戳記,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本企業公章。
五、生產企業繳稅票證信息管理
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應根據購買方企業的需要提供該油品所對應的消費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并填制《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本表可只填報銷售給使用企業的相關數據),于次月納稅申報期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將此表信息錄入《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管理系統》,供使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退稅核對。
生產企業銷售石腦油、燃料油發生消費稅欠稅(包括辦理消費稅緩繳手續)的,未交稅油品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不得填寫在《生產企業銷售含稅石腦油、燃料油完稅情況明細表》中。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6號“二中的(二)、(五)中的2、(十一)、(十二)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